一、国际学生招生管理工作机构
(一)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
隶属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制定招生计划,发布招生信息,开发招生项目,接受国际学生的入学咨询,办理入学申请手续。
办公地址:国教楼G203室
电话:6010232
网址:http://is.tyut.edu.cn
(二)国际学生综合事务办公室
隶属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国际学生的户口申报、体检、保险、接收函、居留许可的办理; 国际学生信息化管理平台的更新和维护,国际学生档案的管理,国际学生数据的统计和上报;国际学生校友信息统计;开展国际学生入学教育;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奖学金评定工作;负责国际学生请假、银行卡、学生证一卡通等事务;学费、住宿费收取,奖学金生生活费发放;文化建设与住宿管理;日常事件管理与突发事件处理;班主任、辅导员队伍建设和管理;协助相关部门做好学籍与教务管理;协调派出所、出入境管理部门、留学基金委等外联事务;负责涉及全校国际学生管理政策的调研和起草。
办公地址:国教楼G203室
电话:6010232
(三)国际学生活动办公室
隶属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组织各类学校层面的国际学生活动和国际学生社团的管理。
办公地址:国教楼G203室
电话:6010232
二、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守则
(一) 遵守中国政府有关法律法规。
(二) 尊重中国人民的风俗习惯。
(三) 遵守学校及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
(四) 尊重教师和工作人员。
(五) 同学间互相尊重,团结友好。
(六) 维护和增进各国人民之间的友谊。
(七) 努力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
(八) 讲究卫生,爱护公共环境。
三、入学报到
(一)新生入学报到流程
1、新生持护照、《录取通知书》、JW201或JW202表以及报名阶段涉及到材料的原件在规定时间内到太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工办报到。报到时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入学登记表》,领取《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手册》。本科生、研究生和专业进修生在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报到后还需到所在专业学院报到。
2、自费学生报到时需出示学费缴费收据或银行相关缴款证明,在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报到时间内也可以去财务处缴费。
3、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须事先征得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的同意。无故逾期3天未报到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4、国际学生《录取通知书》以盖有太原理工大学公章的为准,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出具的文件均无效。
5、国际学生报到注册时办理相关住宿手续,并与宿舍管理方签订住宿协议。奖学金生和自费生均需缴纳住房押金500元(离校时凭押金条退回),自费生必须入住前缴纳住宿费。
6、根据中国教育部规定,来华国际学生必须购买中国境内的医疗保险。学生可于报到注册当天,在报到处购买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所提供的医疗保险。未按要求购买医疗保险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7、新生入学以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有关部门组织国际学生进行入学教育,内容包括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宣讲、紧急逃生演练、校内规章制度的介绍等,所有新生必须准时参加。
(二)国际学生缴费及退费规定
1、国际学生所缴的各种费用以人民币结算;若以外币汇入,则以银行同期汇率兑换成人民币后结算。
2、自费生在学期开学注册前缴纳学费、住宿费及其他应缴纳的费用,否则不予办理注册手续。
因以下原因退学者,学费不予退还:
l 一学期内旷课总时数超过学期总学时二分之一者。
l 严重干扰和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社会公共秩序行为者。
l 触犯中国法律或法规、违法违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
6、已办理了学习居留许可者申请退学,应在递交退学申请后三天内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否则不予退还学费。
7、新学期需要继续学习的汉语进修生,须在本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并缴纳下学期的学费,再延长居留许可或签证。办理延长居留许可手续之后若提出不再继续学习,须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习居留许可注销手续。学校在扣除一个月的学费后将剩余部分的学费退还给学生。未提出下学期继续学习的学生,按自动结束学习处理。
8、根据中国的有关财务规定,凡退费者,必须交回原始收据,否则不能办理退款手续,请同学们妥善保管好各种交费收据。
9、本科生学习期间出国交流学习,需向太原理工大学缴纳专业注册学费,额度为本专业国际学生学年或学期总学费的50%。其他在国外学习的费用按规定另付。
10、学位生在学制内未按时完成学业需要延长学习年限者,延长学习年限期间原则上需按正常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
附:自费国际学生学费、住宿费、保险费标准
项目 |
标准(元) |
备 注 |
申请、注册费 |
600元/人 |
接受现金和网上支付。不接受其他币种及旅行支票,申请费用不予退还。 |
学费 |
本科 |
22000元/年 |
学校统一标准学费(学费标准以学校当年公布的标准为准)。 |
硕士 |
26000元/年 |
博士 |
28000元/年 |
一个月 |
1800元/人 |
三个月 |
4800元/人 |
一学期 |
6600元/人 |
一学年 |
12000元/人 |
课本费 |
|
每学期的课本费根据实际书价而定。 |
医疗保险费 |
400元/半年;800元/年 |
按照教育部要求,来华国际学生在华学习期间须购买医疗保险。 |
体检费 |
485元/人 |
1. 按中国有关机构规定,来华学习的国际学生必须体检。 2. 出境3个月以上的外国人需重新做身体检查。 3. 转到其他省市学习的外国人需在所在学校的当地再做一次身体检查。 4. 具体标准以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公布的收费为准。 5.国际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将统一组织体检。 |
居留许可费 |
800元/人/年 |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统一收取。根据申请居留许可的期限收费不等。 |
住宿费 |
单人间 |
800元/人/月 |
此为校内国际学生公寓收费标准,不包括床上用品及个人用品。 |
双人间 |
400元/人/月 |
三人间 |
300元/人/月 |
住宿押金 |
500元/人 |
入住时一次性交付;退房时经检查房间及物品完好无损,将全额退还。 |
若有问题,请联系国际学生招生办公室。
邮箱:studyintyut@tyut.edu.cn 电话:+86-351-6010232
四、出入境管理
(一)体检
国际学生来华后,原则上必须在报到后10天内到太原市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新生在获得《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验证证明》后才能办理拘留许可证。经检查确认患有我国法律规定不准入境的疾病者,应当立即离境回国。
体检者须带以下材料:
l 本人护照及复印件;
l 2张2寸(3.5cm*4.5cm)白底照片;
l 根据体检内容,需交纳体检费用485元人民币(2014年标准)。
山西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地址:太原市并州南路狄村街111号;咨询电话:0351-7054945 7830144。
(二)居留许可申请及签证
1、持X签证来我校的新生须在入境后30天内向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申办居留许可;持F类签证者,应在签证失效之前办理签证延期或者居留许可。超过规定时间没有办理签证延期者,将以非法居留受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
2、国际学生从中国国内其他城市转入太原理工大学学习,应当先在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迁出手续,并持原居留所在学校学习证明,到达太原理工大学后10天内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迁入手续。
3、在太原理工大学学习期间,如居留许可证上填写的项目内容有变更,必须在10日内到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变更手续。
4、在校生应在居留许可有效期结束前(至少提前一个月)凭本人护照和太原理工大学出具的证明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延长手续。超过有效期仍未办理延长手续者,将以非法居留受到中国有关法律的惩罚。如遇学期结束,必须在学校放假以前办理,假期一般不予办理。居留许可一次最多延长一年。毕业或结业离校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办理延长手续。
5、国际学生可在“外国人居留许可”(一年以上)的有效期内多次出入境。
6、国际学生若遗失护照,应立即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报告,领取“护照遗失证明”并向本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新护照,然后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重新办理居留许可。如因学生自己不及时通报而贻误办理,后果自负。国际学生换发新护照后,应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报告,并去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有关手续。
7、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厅地址:万柏林区南屯南街一号,太原市为民服务中心一楼B区。电话:0351-4612787
8、新生办理居留许可需要准备以下文件和材料:
(1)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出具的办理居留许可介绍信;
(2)本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3)《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1 或JW202 表)第三联原件;
(4)山西省教委出具的国际学生接收函;
(5)近期2寸正面白底免冠照片一张;
(6)入学新生需要提供《境外人员体格检查记录表》;
(7)属地派出所出具的临时户口登记单;
(8)持有太原以外其他城市居留许可的学生需提供原就读学校学习结束的证明。
9、国际学生办理居留许可及签证等的费用一律自理。
五、住宿管理制度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公寓管理制度
为规范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维护广大住宿国际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生公寓的公共秩序,创造一个文明、健康、安全、和谐的生活学习环境,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管理规定》,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1、入住须知
(1)经学校批准,持入学通知书、护照和有效签证在我校注册的正式国际学生,可申请入住国际学生宿舍。
(2)国际学生宿舍由学生公寓负责分配,国际学生必须按指定房间入住并按规定交纳押金500元人民币,不交押金不得入住,未经允许不得私下调换房间。由于房源有限,本校不提供单人宿舍,所有学生必须服从公寓安排,不得拒绝公寓安排的学生入住。
(3)在住国际学生确因需要更换房间或调整床位,须由学生本人向公寓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再作更换或调整。
(4)国际学生入住后不得转借、私配房间钥匙,一旦丢失,应及时报告,以便更换锁芯,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自理。
(5)申请公寓仅限学生本人居住,一律不得留宿他人(包括本校、本楼的其他中、外籍学生)。
(6)房间内设施如存在问题,应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报修。
(7)凡已毕业或结业的学生,应在结业、毕业后3天一周内搬离学生宿舍带走所有个人物品,并到值班室办理退房手续,交还房门钥匙。学生不得私自将房间钥匙转给他人。
2、住宿规定
(1)学生须严格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规章制度,服从宿舍管理人员管理。
(2)严禁在宿舍内酗酒、抽烟、赌博、吸毒、卖淫、嫖娼或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不得张贴、传播淫秽录音、录像及VCD、DVD等。
(3)必须爱护公共设施和物品,入住时须签认“宿舍物品配置单”,损坏公物照价赔偿。
(4)公寓提供的空调、电视、冰箱、热水器、电磁炉、微波炉、网络设施等电器和设备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拆卸、改装、转移或损坏各项设施及用品,违者照价赔偿。
(5)自觉保持和维护公共场所及宿舍环境的卫生和秩序,保持宿舍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乱写乱画、乱钉钉子,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6)不得在寝室公寓内大声喧闹、开放大功率音箱、举办舞会,影响其他寝室人员休息。
(7)发现转让、转租宿舍或留宿他人现象,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可让其退宿,并作出相应违纪处理。
(8)不得在公寓及宿舍饲养猫、狗等宠物。
(9)不得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环境。
(10)不得在在房间内吸烟、烧煮食物。不得私自损坏、偷窃、侵占公共财物、他人财物、食物等,严禁持有厨具以外的其他刀具。
(11)根据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宗教活动。
3、安全制度
(1)注意用电安全,谨慎使用电器,杜绝乱接乱拉电线,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或电暖器等功率超过500W的电器。
(2)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充电器等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
(3)不能私自移动或损害消防器材、消防通道,凡不遵守有关规定,将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4)为保证宿舍安全,学生外出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并告知公寓管理员,。
(5)室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在宿舍吸烟乱抛火种或焚烧物品。
(6)严禁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及有毒的物品。
(7)违反公寓规定酿成火灾事故者,除赔偿一切损失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追究刑事责任。
(8)提高安全意识,妥善保管贵重物品,不要在房间存放现金,随时锁好房门。
4、卫生管理
(1)宿舍区内公用场所卫生由公寓保洁员负责清扫。 国际学生在使用完公用厨房设施后要保证厨房清洁卫生。
(2)房间内卫生由国际学生自己打扫,学生必须保持房间干净、整洁。
(3)国际学生宿舍实行不定期卫生检查制度,由公寓工作人员负责检查,学生应予以配合。若房间出现脏、乱、差,公寓将对国际学生先进行口头警告,对屡教不改者,通知其学生退宿。
5、其他
(1)国际学生与来访者都须服从公寓的管理。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学生证、工作证、身份证等),填写会客登记表后方可入内,会客必须在公寓指定场所进行,不得私自带入宿舍。来访者必须严格遵守会客时间,离开时须到值班室登记离开时间。
(2)学校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因工作需要有权进入学生宿舍,学生应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更不能私换、私装锁具。
(3)自行车不得进入宿舍,应按规定地点停放。
(4)遵守作息时间,早6:00开门,晚11:30关门。有特殊情况的需提早与公寓值班员沟通,未经请假不得晚归或夜不归宿。
(5)公寓24小时值班,如宿舍设施出现问题请及时报修。
(6)学生活动时间最多不得超过24:00。
(7)住宿者离宿前,须结清住宿费等有关账目,并按《清单》退还一切物品,如缺损照价赔偿,手续办清,退还押金。
6、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公寓管理中心对本制度享有最终解释权。
六、保险和医疗
(一)概况
1、如何办理国际学生医疗保险投保及费用
(1)公费国际学生(中国政府及孔子学院全额奖学金生):由学校统一办理投保,保险费由学校统一缴费。
(2)自费国际学生:
入学报到时集中办理医疗保险投保手续。投保费由国际学生个人支付:期限半年400元、一年800元。
2、保险责任、保险金额及赔付额度
保障责任 |
保险金额 (元)RMB |
6—69岁 (国际学生) |
保险费 (元/人·半年) |
保险费 (元/人·年) |
身故+意外残疾 |
100000 |
400 |
800 |
意外伤害医疗 |
20000 |
门、急诊疾病医疗 (日费用限额600元;起付线650元以上的部分85%赔付) |
20000 |
住院医疗 |
400000 |
3、理赔所需材料:
(1)门急诊理赔应备文件
A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收费收据原件
C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2)住院理赔应备文件: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
D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E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4、就医指定医院
山西省儿童医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北城区新民北街12号; 电话:0351-3360738(总机)
山西省眼科医院;地址:山西省原市府东街100号;电话:0351-2028315
山西省太原市中意友好急救中心;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路东三道巷1号;电话:0351-3185400
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解放南路85号;电话:0351-4044111
山西省人民医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双塔寺东街26号;电话:0351-4960081
山西医科大学第二医院;地址:山西省太原市五一路382号;电话:0351-3074231
注:
1、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公立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2、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负项目均不能报销。
3、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需要住院时,请拨打电话:4008105119转1,救援公司将为您提供相应的医疗、医院咨询及医疗费用垫付或担保等服务。
(二)就医问题解答
国际学生问:请问我看病的时候是否用保险服务卡(红色的卡)去医院刷卡就医,是否需要付费?
保险公司答:不能,本服务卡不具备直接垫付功能。本卡的作用在于提醒学生记得服务卡号,以及服务卡上的救助电话(最好把电话号码及服务卡号保存到手机里防止服务卡遗失),在就医前或需紧急就医时可拨打服务卡上24小时救援电话进行咨询。
国际学生问:我在哪里可以了解到更详细的保险说明?
保险公司答:请登录www.lxbx.net --> 点击【投保指南】,可查看有10种语言的详细说明。
国际学生问:我们买的保险哪种情况不能赔付?
保险公司答:请登录www.lxbx.net --> 点击【投保指南】,可查看其中的责任免除说明,凡在免除责任范围内发生的事故,均不能赔付。
国际学生问:我要看病时该怎么办?
保险公司答:记住你的保险服务电话:如果因生病要看医生,务必拨打400-810-5119转1,可随时咨询,取得正确的就医、理赔指导 。
国际学生问:当需要住院垫付的时候,我应该如何处理?
保险公司答:在就诊前必须拨打服务电话400-810-5119再按1键,提供投保时的护照号及服务卡号,经服务公司确认需要住院的,会协助被保险人到就近的网络医院(或按照被保险人要求的网络医院)进行住院救治并垫付相关合理的住院费用。
国际学生问:疾病门诊包括哪些类型?
保险公司答: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与住院同一病因产生的院前、院后门所产生的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国际学生问:我如果生病了去医院门诊治疗的,保险公司会理赔吗?(非意外类型的)
保险公司答:必须通过4008105119再按1键电话进行报案及询诊,如果确实需治疗的,国际学生自己先垫付,然后将资料快递到如下地址申请理赔。构成保险责任才能赔付,如果未构成保险的则不能赔付。
就诊时须注意:1)就诊医院必须为中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2)公费医疗标准范围内的费用,自费项目不能报销;3)每个保险期间内,就诊费用日限额为600元,累计超过起付线2000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85%的比例赔付。4)资料必须齐全:发票原件、每次就诊的门诊病历复印件、费用明细、护照复印件、银行存折复印件、理赔申请垫付委托书(网页上下载样版)。
国际学生问:“起付线”是什么意思?
保险公司答:也称免赔额,是保险公司对被保人门诊医疗责任理赔费用的计算起点,起付线以下的门诊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支付。
国际学生问:如果我在公立医院住院,想住包房、外宾部、高干病房、特需病房,也可以进行理赔吗?
保险公司答:不可以。
国际学生问:如果我在保险期限内多次住院,保险公司也理赔吗?
保险公司答: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40万元人民币),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国际学生问:怎样领取理赔款?
保险公司答:在资料提交时提交收款人帐户。1)帐户需为本人在中国大陆境内的帐户。2)如果是银行卡,需要在银行柜面打印账单明细或对账单,目的是获取正确的户名和开户分支行信息,保证转账准确性。
保险使用流程
从不舒服开始 --> 致电4008105119转1键 --> 服务公司医生询诊、给出治疗建议
门诊治疗: 先学生支付,后期材料快递救援公司进行垫付报销
住院治疗: 病情确实需住院治疗(提交委托书及护照复印件,启用救援公司垫付)
门诊费用理算例
以起付线650元为例:小A在保险期间内因病在当地的公立医院就诊,2014年2月1日花费900元,5月3日花费400元,7月15日花费700元(就诊费用均为合理费用)。
理赔计算公式:{(600元+400元+600元)-650元}*85%=807.50元
(三)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来华人员综合障计划
投保条件:
国际学生:来华国际学生、港澳台学生及华侨学生(华侨身份可由相关单位出具证明),凡身体健康、年龄在6-69周岁可参加本保险。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从本次保险生效到截止的期限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疾病(含SARS)身故,本公司按约定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
2、意外残疾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本附加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除另有约定外,本公司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如治疗仍未结束的,按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被保险人该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合并前次伤残可领较严重项目意外伤残保险金的,按较严重项目标准给付,但前次已给付的意外伤残保险金(投保前已有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的,视为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每一被保险人的意外残疾、意外身故、疾病身故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其对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3、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进行治疗,保险人就其实际支出的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约定的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发生意外伤害保险事故,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4、门急诊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疾病进行门诊、急诊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每个保险期间内,就诊日费用限额为600元,累计超过起付线650元以上的部分保险人按照85%的比例赔付,累计给付以保险金额20000元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普通门诊、急诊、门诊手术、急诊留观、急诊抢救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公立医院或卫生防疫部门提供证明的传染病因隔离期间所产生的相关费用、及因与住院同一病因产生的院前、院后门所产生的费用等均归属于门急诊医疗责任范围内。
按照相关政策要求:
药量:急性病3天,慢性病7天; 日限额:为每日的最高费用限额。
起付线:本险种设置650元为起付线,起付线以下部分不予赔付。
5、住院医疗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或于保单生效日后因疾病(含SARS),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本公司就其实际支出的护工费(限额150元/天,累计30天)、建病历费、取暖费、空调费、床位费(限额300元/天)、检查检验费、特殊检查治疗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100%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本公司均在规定限额内给付保险金,分项累计给付金额达到其保险金额时,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在本次投保前发生重大疾病或慢性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注:
(1)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涉及的医疗机构仅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但不包括公立医院的分院、外宾病区、VIP病区、包房、特诊特需病区、特诊特需病房和高干病房等同类病区或病房发生的医疗费用。
(2)以上所有医疗责任所发生医疗费用范围只限于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自费和部分自负项目均不能报销。
(3)首次投保或非连续投保的被保险人自投保之日起30日为等待期(观察期),如等待期内出现住院或疾病门诊情况,本公司不负担赔偿责任。连续投保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事故进行治疗的无等待期。
(4)以上所有医疗费用,若其它第三方支付了部分或全部费用时,我司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且与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相符的合理费用,但保险责任中所涉及的床位费、护工费等限额部分同样受限,如第三方有赔付比例的受限部分按照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已赔付金额,我司只赔付剩余金额,如无赔付比例,受限部分按照当地社会医疗保险的标准, 以受限金额为基础扣除此项目的标准金额,赔付剩余金额,并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1、身故及残疾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主动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
(8)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9)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不在此限;
(10)被保险人患爱滋病(AIDS)或感染爱滋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11)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蹦极、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2)被保险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身故的;
(13)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14)国际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发生的事故。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对该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医疗责任(意外伤害医疗、门急诊医疗、住院医疗)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既往症(投保前已患疾病或已存在的症状,保险期间非连续的);
(8)被保险人患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性病;
(9)被保险人怀孕、流产、分娩、不孕不育症治疗、人工受精、产前产后检查;节育、堕胎,及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10)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它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11)被保险人因矫形、矫正、整容或康复性治疗等所支出的费用;
(12)被保险人健康健查(体检)、疗养、静养或特别护理;
(13)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14)在中国大陆地区以外发生及中国大陆境内私立医院发生的医疗费用;
(15)被保险人支出电话费、交通费等;
(16)专业人员参与的高风险运动及高危竞技类活动,如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滑翔伞、滚轴轮滑、滑雪滑冰、蹦极、攀岩、摔跤、柔道、跆拳道、武术、空手道、击剑等高风险运动;
(17)提供虚假投保信息的,外籍专家及外教以学生身份投保的;
(18)被保险人在医院进行试验性治疗,且以医学实验为目的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19)严格按照就诊医院的入院标准就医,未达到入院指标,但被保险人按自己意愿住院的费用不予报销;
(20)非紧急情况下就医,未提前报案通过就医指导途径就医的相关费用;
(21)国际学生在勤工俭学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
注:未尽事宜以《平安附加残疾保障团体意外伤害保险(2013版)(D款)》《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平安附加意外伤害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门诊急诊综合团体医疗保险》《平安住院团体医疗保险》等条款执行。
(四)平安保险理赔指南
1、理赔程序:
保险事故发生后,理赔的规范程序:
(1)因疾病或意外事故需就诊,需直接致电4008105119转1键,由救援医生进行健康询诊、就医指导及理赔注意事项说明。如经过询诊且门诊治疗后医生确诊需进一步住院治疗的可向救援公司申请住院垫付,救援公司与医院沟通确认后决定是否启动住院垫付程序。凡未经救援公司医生询诊备案且未经门诊诊治而直接入院治疗的(包括病情未达到住院程度却要求门诊医生同意住院治疗的),救援公司不负责住院费用垫付。对于未按照上述程序申请的,个人自行垫支医疗费用的,将无法获得赔付。
(2)重大事故可通过以下联系方式报案
理赔咨询、报案电话:4008105119转1键
未开通400电话地区可拨打010-67185217;
凡是未经400电话报案或者未按照要求规范程序执行的,将无法获得赔付。
2、理赔应备文件:
(1)身故或意外伤残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被保险人伤残时需提供伤残鉴定证明(由指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
C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D被保险人与所有受益人关系证明及受益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E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及相关部门的定性材料(如: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高坠、溺水等须公安机关或相关部门出具事故属意外或自杀的定性材料,饮酒导致事故须出具酒精含量定量报告)
F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2)意外伤害医疗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意外事故经过及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收费收据原件
D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F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3)门急诊医疗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收费收据原件
C相对应每次就诊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复印件
D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如果已满650元起付线,须提交650元以下的发票原件、病历、费用明细、检查化验报告单的复印件。
(4)住院医疗
A被保险人护照复印件及签证页复印件
B 如意外事故须提供意外事故证明(如是交通事故出具交通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
C住院收据原件、费用明细原件
D出院小结或住院病历复印件
E有效投保凭证复印件
以上2-4项特别说明:
l 每次赔付文件中须附上被保险人或学校指定的银行帐号,并本人签字及学校盖章。(具体内容请联系4008105119转1键)。
l 若一次保险事故分别在两家(含)以上医院就诊,须出具每次就诊的诊断证明书、病历复印件等相关文件。
l 就诊医院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的公立医院,符合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范围的项目和费用。
(5)护工费申请
A住院期间医院或护工服务公司出具的护工费发票原件
B护工单位出具的护工费申请并被保险本人签字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理赔材料寄送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55号双子座B座303室(北京环球医疗救援有限责任公司)
收件人: 来华项目理赔部;电话: 4008105119转1键;邮编: 100022
七、安全制度
(一)国际学生安全须知
1、交通安全: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不准酒后骑车驾车,不准驾驶摩托车、燃油助动车和大功率电瓶车,不准骑车带人,不准超速行驶。
2、宿舍防火:学校宿舍内严禁使用超大功率电器,不得携带存放危险物品,不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燃气。住在校外的同学务必安全用电用气。
3、防盗:出门时锁好门窗,在外购物、乘坐交通工具时妥善保管好证件、钱包和贵重物品,不单独去偏僻的地方, 不准擅自留宿他人。
4、饮食卫生:不在没有卫生许可证的摊点购买饮料和食品,自己烹饪时注意洗净烧熟。
5、严禁酗酒:不在宿舍内酗酒,深夜不外出饮酒。严禁去酒吧、夜店等场所。
6、严格控烟:不在宿舍以及教室、餐厅、电梯等公共场所抽烟。
7、防范流感等传染病:出现感冒发烧等症状请立即到医院诊治并报告专业学院以及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有关老师。如患有传染性疾病,需听从医嘱,如必要时需配合相关工作人员进行隔离。
8、 防自然灾害:遇雷击、暴雨等灾害性天气注意自我防护,确保人身安全。
9、预防心理疾患: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如有心理困惑,及时到医院或学校心理咨询点寻求帮助。
10、避免争执:保持宿舍安静,不大声喧哗,不大声播放音响,在与别人发生纠纷时保持克制,请有关管理人员调停处理,不要自行其是。
11、遇到突发情况:保持冷静,及时报告公安部门或有关老师。
12、防骗:不要轻信网络、电话中的中奖信息,谨防网络电信诈骗。避免使用交友软件结交社会人员,严禁通过此类交友软件进行赌博、卖淫、嫖娼、一夜情等非法活动。
(二)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安全责任书
为了维护学校良好的学习秩序,保护国际学生的人身安全,保证国际学生能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定,特对如下安全事项予以提醒。国际学生如违反以下任何规定或忽略有关提醒,则须对所造成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居留许可及变更、延期等手续。
3、国际学生原则上不允许在外住宿,如由于结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等原因,需要在外住宿的,须首先向留学生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非英文或中文的结婚证,须提供有效翻译件),获得批准后方能在外住宿,之后要与房东一起去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籍登记,并将房屋合同复印件及详细地址提交留学生管理办公室。
4、住在校内宿舍的同学要遵守宿舍管理规章制度。保持宿舍安静,不得大声喧哗,不得高声放音乐、电视,不得擅自调换、转让房间和床位,不得饲养宠物,以免影响周围人的学习与休息。
5、宿舍内禁止使用电炉、电热器等大功率电器及电热毯等容易引起火灾的电器;不得使用明火器具;禁止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品和其他危险品;室内禁止吸烟。
6、禁止损坏、拆卸、改装宿舍楼或出租房内的设备和线路,爱护消防设施。
7、离开房间要锁好门、关好窗,不要轻易将房间钥匙交给他人,以免被盗配。
8、遵守宿舍作息制度,晚间不外出喝酒娱乐晚归。如有事确需晚归,需首先征得公寓管理员同意,回来时要保持安静,不影响他人休息。
9、严禁利用宿舍或出租房从事违反法律和校规的活动。
10、妥善保管好个人财物,应将多余的现金存入银行,银行账户密码不要告诉他人,贵重物品不要随意存放在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
11、严格遵守交通规章制度,靠右行驶,不得使用摩托车、燃油助动车和大功率电瓶车;严禁无照驾驶机动车,严禁酒后驾车,严禁在校园内快速开车,严禁骑车带人。穿越马路要看清来往车辆,走人行横道线,不闯红灯,不骑车逆向行驶。
12、换汇一定要去银行,不要在私人商店或个人处换汇。在非正式营业点换汇是违法行为。
13、乘坐出租车一定要选择正规出租车公司的出租车,并索取发票。不要打“黑车”。
14、不得在校园、宿舍内燃放烟花爆竹和烧烤。
15、严禁到江、河、湖泊、水库等非正规游泳场所游泳;不到自然条件险恶的地方游玩。
16、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附:自我保护常识
1、如果身体不适,务必及时就医。如果不知道如何看病,务必向自己的亲朋好友或老师咨询。千万不要因为怕麻烦而耽误了治疗。
2、务必随身携带一张紧急联络人电话的卡片。紧急联络人可以是自己在华的监护人,也可以是学校的老师、朋友。
3、坐车、吃饭、住宿、买东西要到正规营业机构并索要发票。
4、外出旅行应两人以上结伴而行,相互照应;旅行期间务必与亲人或学校、同学保持联系;应避免夜间外出。
5、在车站、机场等人多的地方要注意防盗,要防止后裤袋、背包里的钱物被人偷走,将背包放在身前,提高警惕。如遇财务丢失,请及时拨打报警电话110。
6、骑自行车的时候,不要随意将书包放在车后的车篮里或夹在后座架上,以免被偷。
7、在教室、图书馆、食堂以及体育活动场所,书包、衣物(手机、皮夹)等不要随意乱放,人离开时要随身携带或托熟人保管。
8、在自动取款机上取款时,遇到身边有人时,不轻易输密码;遇到取款机发生故障时,不要离开取款机,应立即拨打银行电话。
农业银行:95599;中国银行:95566;建设银行:95533
工商银行:95588;招商银行:95555;交通银行:95559
附:防骗小常识
1、不要将护照、学生证、一卡通等个人证件借给他人,以防被冒用。
2、不要将个人信息资料随意提供给他人,以防别人利用。
3、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要将钱借给不了解的人。
4、不要轻易相信网上、手机上的信息,勤工助学必须通过正当的途径,防止上当受骗。
5、 遇到把握不准的事情,务必向老师请教,不要盲目从事。
八、国际学生教学与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国际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国际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对来华留学学历生、语言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国际学生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国际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结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
第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期间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 国际学生考勤与请假
第七条 国际学生在校生的考勤自开课日开始记录。学生应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上课时间不允许随意出入教室。
第八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 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 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 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 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超过50 学时(包括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和班主任老师失去联系超过48小时,被证实故意不接听电话的,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九条 不按照规定参加学校的教学活动者,分别给予下列处理:
(一)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连续两周(含两周)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作退学处理。
(二)一学期累计缺课超过该门课程学时三分之一者,将不允许参加该门课期末考试。
(三)迟到10分钟以上按缺课一节计。不足10分钟的,累计3次按缺课一节计。
(四)出勤率与奖学金评定挂钩,出勤率低于90%者,无资格参与奖学金评定。
(五)普通事假、病假均按缺课处理,若有不可抗拒的特殊原因而不能上课,须提前申报,经所在学院领导批准后方可准假。预科学历生和语言生请假3天以内者须到学院办公室领取并填写“请假表”,由班主任审批;请假3天以上7天以内由学院学工办负责人审批;7天以上者由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已入专业的学历生请假由所在学院审批,程序同上,请假3天以上者须将请假单复印件交至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章 国际学生考试纪律管理规范
第十条 为规范国际学生考试行为,考生须遵守下列考场纪律:
(一)学生应于开考前15 分钟进入考场。除不可抗拒的原因外,开考后迟到20 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本次考试,并作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内,不得交卷离开考场。因病住院、急诊留院观察不能参加考试者应凭医院证明到所在学院教务主管部门办理缓考手续。
(二)学生应凭本人一卡通或护照参加考试,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隔位就座或对号就座,并将证件放在桌面以便监考人员查验,无证件者不准参加考试。学生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后,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继续答卷。学生完成考试后应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逗留或在考场附近高声交谈。
(三)学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和回收(禁止学生自带纸张),一律不准由学生带出考场。学生在规定时间内答完试卷后,应举手示意,请监考人员收卷后方可离开考场;考试结束,监考人员宣布收卷时,学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卷、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
(四)学生应带齐必要的文具用品,考试中一般不得互相借用,个别学生确需借用时,需经监考人员同意并代为借还。
(五)除必要的文具和开卷考试科目所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书以外,所有书籍、讲义、笔记、手机、电子辞典、计算器等物品必须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六)学生要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答卷。凡不服从监考人员安排,违反考场纪律或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七)学生在撰写课程论文、报告等过程中不得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
(八)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
第五章 国际学生教室及课堂秩序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为了维护课堂教学秩序,严格课堂纪律,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生上课应提前进入教室,不迟到、早退、旷课。迟到10分钟者,教师有权不让其进入教室,以旷课论处。
(二)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积极思考;课内不交头接耳,不吃东西,不使用手机。
(三)保持黑板清洁,每节课前或课间由学生清除无关内容。
(四)自觉保持教室、走廊墙壁的清洁,不得随地吐痰乱丢纸屑杂物、不得在课桌、椅黑板和墙壁上刻划、涂写和张贴,不准在教室动用明火和违章、涂写和张贴和违章用电。违者除责令其清洗、撤外并按损坏程度赔偿或罚款。
(五)学生不得穿拖鞋、背心进入教室上课,在课堂、走廊内请勿大声喧哗,不得影响他人和干扰其他班级上课。严禁在教学楼内抽烟。
(六)学生上课或自习后离开教室,应随手关闭灯具、电扇电源和门窗。
(七)除重大节假日外,教室不准安排娱乐性活动(特殊情况须经教务处批)。
(八)教室内的课桌椅、设备,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拿出。
第六章 国际学生学籍管理
第一节 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生按照教学培养计划规定所修读的课程(包括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自修、免听除外):
(一)累计缺课超过该课程课内学时的 1/3;
(二)累计缺交作业(含抄袭作业)达 1/3 的课程,一次性补交作业按缺作业计;
(三)实验课缺做实验 1/3、缺交实验报告 1/3 或实验不及格的课程;
(四)未办理选修(或重修)手续而自行修读的课程;
(五)因学籍异动未获批准复学者。
第十三条 成绩的评定以结课考核成绩为主,适当参照平时成绩(期中考试、课堂讨论、实验、作业、习题、出勤等)。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汉语语言课以及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科60 分为及格,专业课30分及格)或五级计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 不及格)记载,及格以上(含及格)取得该门课程学分。任课教师应在开课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试方法及成绩评定方法。
第十四条 因病(持相关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结课考核的学生,应事先办理缓考手续,经所在学院批准后缓考。缓考课程原则上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或同类型重修班的考核。缓考不及格的课程一律重修。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对考核已合格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参加本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结课考核,其成绩按最高成绩记载,但需按规定缴纳重考费用。
第十六条 凡结课考核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重修。实践性教学环节(如课程设计、实验课、实习、毕业设计等)必须重做。考核成绩合格,但成绩不理想的课程,也可以申请重修。重修的课程有以下说明:
(一)重修的课程一般随本专业下一年级修读,重修课程原则上必须随堂听课,完成教师规定的作业、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和其他必须参加的教学活动。如课程安排确有冲突,学生必须向任课教师申请免听,否则任课教师有权不准其参加该课程的结课考核。实践性教学环节可参加本专业或相近专业下一年级该课程教学的全过程;
(二)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可以单独组班上课;
(三)重修学生必须于开学两周内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重修手续,凡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办理重修手续者,不得听课、考试;
(四)重修证的使用当学期有效。
第十七条 凡旷考、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入 ,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
第二节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十八条 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经审查属实可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校医院或指定医疗机构诊断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肝炎、肺结核等传染病患者必须休学);
(二)一学期请假超过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 申请休学的学生,由本人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休学申请表》,并交验必要的证明,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批准。国家计划内招收的国际学生休学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书面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审批。获得批准后,国际学生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办理相关离校手续。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条 国际学生休学最长年限为1年(服兵役除外),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的,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校内,不得听课或参加考试,也不应提前复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作退学处理。学习期间一般只能办理一次休学。
第二十一条 休学的国际学生一般应回国休养,往返路费和回国休养期间的医疗费用自理。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休学期间其奖学金暂停发放。
第二十二条 休学的自费国际学生休学期满办理复学手续,应在休学期满前1个月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复学申请,领取《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复学申请表》。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必须到校医院进行身体复查,复查合格,方可申请复学,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批准后复学。复学报到时学生到国际教育学院办理居留许可等手续。休学的政府奖学金生如要复学,应于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中国国家留学基金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复学学生一般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学习。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本人申请退学者;
(二)每学年末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教培养计划规定三分之一者。若超过三分之一不足三分之二者,给予降级处理。
(三)休学期满,在规定时间内没有办理复学手续者;
(四)休学期满,复学体格检查不合者;
(五)经确诊为精神病、癫痫、麻疯病以及患有其它疾病不能继续学习者;
(六)因伤致残不能坚持正常学习者;
(七)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八)超过学校规定的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理由者;
(九)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司法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第二十四条 国际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取消学籍:
(一)未办理任何手续,自动中止学业者;
(二)不缴学费者;
(三)每学期旷课累计达五十学时者。
第二十五条 国际学生退学,取消学籍,由国际学生本人或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校审核批准,最后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终止其在国内的居留许可。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各类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退学的学生,原则上不得申请复学。
第三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在校规定的年限内,修完教学培养计划和辅助培养计划规定的内容,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证书。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学位授予办法》的规定,符合条件者,授予相应学位。
第二十七条 国际学生学习期满后,学期考核成绩合格者,可申请办理结业证书和成绩单。学期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参加考试者,学院将不予出具结业证书和成绩单。
第二十八条 对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可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七章 国际学生离校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休学、退学、毕业或结业离校时,须到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领取《离校申请表》,结清费用,交还所借图书等应交回的物品。
第三十条 休学、毕业或结业的国际学生应在两周内离校。退学、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的国际学生必须在一周内离校。
第三十一条 因各种原因学期中途离校的国际学生,必须到太原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办理学生居留许可有效期缩短手续。
第三十二条 应该离校但仍以各种理由滞留在学校者,滞留期间所发生的各种事情由学生自行承担责任。学校将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注销其学生身份和在华停留资格。
附件一:太原理工大学授予来华国际学生学位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我校来华留学生教育的发展,规范来华留学生学位授予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的学科、专业,应是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
第三条 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授予来华留学生我国学位试行办法》以及学校学位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既要遵守我国现行的学位制度的原则精神,又要考虑世界各国的实际情况,做到保证质量,实事求是。
第四条 来华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知华、友华、爱华,国际友好,勤奋学习。
第二章 学士学位
第五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本科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成绩合格,并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四条和我校相关规定的学术要求者,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六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本科生专业培养目标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免修《军事理论》、《英语》和思政类等综合基础必修课程。
(二)初步掌握汉语。《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商务汉语》为必修课程;汉语国际教育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六级水平;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其它专业汉语要求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
(三)完成有一定工作量的本科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四)达到本专业规定的学分要求,且绩点不小于1.5。
第七条 授予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学校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六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对来华留学本科毕业生进行审查。经教务处审核,由各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
(二)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授予相应学科门类的学士学位。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八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和毕业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五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九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硕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课和必修环节,共不少于29学分。
(二)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3学分)、《科技汉语》(3学分)或《商务汉语》(3学分),所有理工类专业(不含建筑学、城市规划、风景园林及数学学院所属专业)、管理类专业的研究生必须选择不少于6学分的数学类课程,其余专业不需要选择数学课。对于在中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或《商务汉语》。
(三)必修环节(7学分)和专业课程(不少于6学分)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四)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能比较熟练地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门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三)全日制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署名或者在国内外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1篇。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四)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具有自己的新见解或对实际工程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学位论文要有一定的工作量,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五)硕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学位论文由分学科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一条 对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九条和第十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来华留学硕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四章 博士学位
第十二条 学校培养的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通过本专业规定的学位课程考试和其它必修和选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考试和论文答辩,成绩合格,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六条和我校相关规定者,可以授予博士学位。
第十三条 学位申请者须完成学校根据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工作的需要开设的必要课程,并同时满足如下要求:
(一)博士研究生培养计划包括公共学位课、专业课和必修环节,共不少于18学分。
(二)公共学位课包括《中国概况》(3学分)、《科技汉语》(3学分)和一门3学分的数学类课程。对于在中国已修过相当学分的同类课程的研究生可申请免修《中国概况》和《科技汉语》。
(三)必修环节(5学分)和专业课程(不少于4学分)要求与各相关学院规定一致。
(四)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水平,能熟练运用汉语阅读本专业文献资料,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全英文专业的留学生,达到汉语水平考试(HSK)三级水平,并具有一定的听说读写能力。
第十四条 学术水平要求
(一)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
(二)具有独立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的能力。
(三)全日制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须在本学科或相关学科的国内外正式出版的学术刊物署名或者在国内外会议论文集上以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研究生为第二作者)且以太原理工大学的名义公开发表与学位论文内容有关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且至少1篇发表在本学科的核心期刊上。获得与学位论文相关的授权发明专利可等同于发表核心期刊论文1篇。
(四)博士学位论文必须在科学和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成果,在撰写上必须符合太原理工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写作规范。
(五)博士学位论文工作的有关环节可用中文或英语完成,无论用哪种文字完成的学位论文都必须同时具有中文和英文两种文字的详细摘要。学位论文由分学科委员会组织评审。
第十五条 对来华留学博士研究生的学位申请,应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以及学校学位授予办法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者,方能安排学位论文答辩。
未达到上述条款要求的博士研究生,允许在1年时间内补修或重修有关课程;仍未达到上述要求者,不能参加学位论文答辩。
论文答辩未通过、要求重新答辩者,经论文答辩委员会同意,可在6个月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1次。
第五章 其 它
第十六条 本细则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审定,校长批准,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七条 本细则以外的其它事宜,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生效,原有《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留学生学位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7(12))》即作废。
附件二: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招收、培养和管理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增进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提高学校国际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太原理工大学接受教育的外国学生。
第三条 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规范管理、保证质量。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尊重中国风俗习惯,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习任务。
第四条 学校国际化领导组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上级部门国际化工作的方针、政策,指导、监督、检查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科研单位国际学生的招收、培养和管理等国际化办学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是履行学校国际学生管理职能的工作机构,在学校国际化领导组的领导下,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制定招收、培养国际学生的宏观政策,对国际学生管理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对与国际学生相关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进行指导和监督,全面统筹协调国际学生的招收、教学、日常管理和服务以及毕业后的校友联系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部门将国际学生的培养和管理纳入工作范围,建立健全国际学生招收、培养、管理和服务的相应制度,具体承担国际学生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招生管理
第七条 各教学培养单位按照办学条件和培养能力,自主确定国际学生招收计划,及时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供招生专业、指导教师、研究方向等相关信息。
第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照国家及我省的相关招生规定,规范国际学生招收流程,制定和公布学校国际学生招生简章,按照招生简章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招收国际学生。
第九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对报名的外籍人员入学资格、体检证明和经济保证证明等进行审查,并对其进行入学考试或者考核。国际学生的录取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和相关学院共同确定。
第十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接受学历教育的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接受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和研究学者。
第十一条 学校在接收由其他学校录取或者转学的国际学生时,须征得原招生学校同意。
第十二条 学校对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及时公布国际学生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退学、转学的退费规定。收费、退费以人民币计价。
第三章 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向教务处和研究生院提供国际学生相关资料和数据;教务处和研究生院将国际学生教学计划纳入学校总体教学计划,选派适合国际学生教学的师资,建立健全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制度;各教学培养单位制定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报教务处或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四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全校国际学生的预科教育、汉语进修教育等工作。预科生经考核合格后进入教学培养单位学习。进入教学培养单位学习后,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教学管理由各教学培养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国际学生按照学校的课程安排和教学计划参加课程学习,并按照规定参加相应的毕业考试或者考核。各教学单位如实记录其学习成绩和日常表现,并将国际学生的出勤情况、考核情况、学习成绩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通报学生所在国驻华使领馆或其他相关部门,并作为奖学金的重要评审依据。
第十六条 汉语和中国概况是国际学生高等学历教育的必修课;政治理论是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国际学生的必修课。
第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后,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转专业。转专业条件和程序执行学校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通用语言文字是学校培养国际学生的基本教学语言。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水平达不到学习要求的国际学生,学校可提供必要的补习条件。
第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教学培养单位,可为国际学生开设使用外国语言进行教学的专业课程。使用外国语言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位论文可使用相应的外国文字撰写,论文摘要为中文;学位论文答辩是否使用外国语言,由各教学培养单位确定。
第二十条 各教学培养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参加教学实习和社会实践,实习、实践地点的确定须遵守我国和我校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参照中国学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为国际学生颁发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对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国际学生,学校及时为其办理学籍和毕业证书电子注册手续。
学校为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国际学生颁发学位证书。国际学生颁发学历学位证书的具体实施办法参照《太原理工大学关于授予来华国际学生学位实施办法(修订)》(校发〔2017〕12号)执行。
第四章 校内管理
第二十二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向国际学生公开学校基本情况、教育教学情况、招生简章以及国际学生管理与服务制度,方便国际学生获取信息。
第二十三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并协同相关部门对国际学生开展中国法律法规、国情校情、校纪校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风俗习惯等方面的教育,帮助其尽快熟悉和适应学习、生活环境。
第二十四条 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主导,与后勤、保卫等部门和相关学院共同做好国际学生的安全稳定工作。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配合国际合作处做好相关政策的解读和外事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 承担国际学生培养任务的各教学培养单位确定一名领导负责国际学生工作,并建立国际学生联络员制度,明确联络员职责,由联络员负责国际学生的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国际学生公寓的管理由后勤保障处负责,组建专业的国际学生公寓管理队伍,加快国际化、标准化国际学生公寓建设,为国际学生提供食宿等必要的生活服务设施,建立健全并公布服务设施使用管理制度。国际学生在校外居住的,须及时到居住地公安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校设置国际学生辅导员及班主任岗位,负责管理国际学生的学习和生活,及时做好信息、咨询、文体活动等方面的服务工作。国际学生辅导员配备比例应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有同等待遇。
第二十八条 学校鼓励国际学生参加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为其参加文体活动提供便利。国际学生可自愿参加公益活动、中国重大节日的庆祝活动等。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二十九条 国际学生经学校同意,可在校内指定地点和范围内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三十条 国际学生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批准,可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在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并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宗教活动场所。学校内不得进行传教、宗教聚会等任何与宗教相关的活动。
第三十二条 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国际学生勤工助学的具体管理规定,学校依据国家及我省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各教学培养单位对国际学生做出退学处理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按照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和中国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备案。
第五章 奖学金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所设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类别包括: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孔子学院南亚国家汉语师资班项目奖学金、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太原理工大学奖学金等。各类别奖学金管理办法,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校承担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培养任务,优先招收中国政府奖学金生。
第三十六条 学校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但不得附加不合理条件。
第三十七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评审工作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会同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各培养单位进行。
第六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八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统筹推进学校国际学生的信息管理工作,加强国际学生管理的信息化平台建设,实现从招生到教学及管理的信息化。
第三十九条 国际学生每学年报到后,各培养单位须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国际学生电子档案(国际学生管理服务平台 Http://is.tyut.edu.cn)各项内容的补充及完善、相关表格的填写等工作。
第四十条 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根据要求做好各项信息的归档工作,将所搜集的信息及时整理后上报上级有关部门。
第七章 突发事件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主要包括:
(一)国际学生死亡事件。包括因突发疾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等造成的死亡;
(二)群体类事件。主要包括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群体性斗殴等危及校园及社会稳定的事件;
(三)案件类事件。包括国际学生的暴力犯罪案件、影响较大或数额较大的盗窃案件、投毒案件、涉毒案件、爆炸案件与纵火案件等;
(四)灾情类事件。包括影响国际学生的台风、地震、洪水、火灾等重大险情,流行的重大疫情和其他对教学、生活环境造成影响的灾害等。
第四十二条 应对国际学生突发事件以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为主体,各相关单位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做到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妥善处理。一旦发生突发事件,除第一时间上报学校国际化领导组外,国际教育交流学院与各相关单位共同做好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三条 其他相关事宜按照《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第八章 其他
第四十四条 外国公民申请到校学习的,应当在入境前根据其学习期限向中国驻其国籍国或居住地国使领馆或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申请办理X1字或X2字签证,按照规定向学校提交经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的证明和学校出具的录取通知书等相关材料。
第四十五条 学校录取的国际学生持学习类签证入境后需要办理居留证件的,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自学生入境之日起三十日内,协助其向拟居留地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学习类外国人居留证件。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学校不予招收。
第四十六条 学校招收未满十八周岁且父母不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国际学生,其父母须正式委托在中国境内常住的外国人或者中国人作为该国际学生的监护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七条 国际学生入学时须按照中国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到中国卫生检疫部门办理《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确认手续或者进行体检。经体检确认患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规定的严重精神障碍、传染性肺结核病或者有可能对公共卫生造成重大危害的其他传染病的,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组织国际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对于已在学校学习的,应予退学或不予注册。
第四十九条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国际学生,学校交由公安等主管部门处理。
第五十条 学校在国际学生招收和培养过程中,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违反国家和学校招生规定招生的;
(二)在招生过程中存在牟利行为的;
(三)未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未按项目、标准收费的;
(四)违规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的;
(五)教学质量低劣或管理与服务不到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20日开始施行。学校国际化领导组负责对本办法的最终解释。
第五十二条 涉及国际学生工作的相关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在本办法公布两周内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上报学校国际化领导组审核后施行。
九、奖学金类型与评审
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承担相关评审、录取工作,由校学生处确定最终奖学金生名单,并将名单下发到各相关学院。我校国际学生奖学金主要分为中国政府奖学金、孔子学院奖学金、山西省政府奖学金(即:来晋政府留学奖学金)、太原理工大学奖学金等类型。
(一) 中国政府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国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国际学生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太原理工大学作为接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的高等院校和年度评审单位,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年度评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来华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激励作用,提高国际学生努力学习、遵纪守法、团结友好的自觉性、培养品学兼优的人才。
第三条 年度评审的对象为所有享受中国政府全额奖学金或部分奖学金的在学人员(以下简称奖学金生,含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普通进修生、高级进修生等)。
1、获准在校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奖学金生,每年均需参加一次奖学金评审。
2、即将完成学业,继续申请奖学金在华深造的奖学金生,在结束学习的当年,仍需参加奖学金评审。
3、因病休学,后又获准复学的奖学金生,根据其休学前和复学后的状况进行评审,其休学期不计入已确定的学习年限。
第四条 年度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学年度第一学期的各科考试、考核成绩;第二学期的学习基本情况(含期中考试、考核成绩)。
2、学习态度:按时上课,勤奋好学,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的评语在良好以上。
3、行为表现:遵守中国法律和太原理工大学校纪校规,尊敬师长,积极参加学校活动,爱护公物。
4、在校期间的奖惩情况。学生在校期间受到学院、学校奖励或表彰的要给予加分;在校期间受到学校诸如严重警告、留校察看等处分的要终止或取消奖学金。
第五条 年度评审程序:
1、年度评审工作的时间:每年5 月2 日至5 月10 日。
2、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向参加年审的政府奖学金生发放年审表格和有关材料,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3、由申请下一年度政府奖学金生本人填写《中国政府奖学金生年度评审表》第一面,填写后交国际学生办公室。
4、学习汉语的政府奖学金生根据其出具成绩单和老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的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
5、在各系(所)进修的政府奖学金生由各系(所)出具成绩单和老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学工办负责人签字后送国际学生办公室。
6、进入学位课程学习的奖学金生由各系(所)出具成绩单和导师评语,按年度评审内容要求,评审该生在本学年的情况,学工办负责人签字后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7、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政府奖学金生,由导师写出本学年的评语,学工办负责人签字后送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8、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综合所在学院和导师(教师)的意见,按教育部的要求,填写评审表第二面,经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于每年5 月31 日前将评审情况报告和评审不合格者的《评审表》报送基金委。评审情况报告同时抄报山西省教育厅。
9、需要转学的奖学金生(包括汉语补习学生),由转出学校负责对其进行年度评审,并负责将评审材料和评审决定转到转入学校。
10、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于每年7 月10 日前将评审决定通知学校并由学校通知申请人。必要时,通知学生派遣国的驻华使馆或派遣单位。
第六条 年度评审决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凡未合格者,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自下一学年起终止。终止奖学金的期限为一学年。终止奖学金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在获得学校同意后可自费或者减免费用留校继续学习。终止奖学金后留校学习者,可在终止期满后申请恢复奖学金。申请者须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由学校按规定审核,同意后,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核准。终止奖学金后退学离校者,不得申请恢复奖学金。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则上不能通过奖学金年度评审:
1、本科生一学期有三门或者两门必修课经重修后仍不及格者。
2、硕士研究生一学期有两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或有一门学位课程经补考后仍不合格者。
3、博士研究生有一门学位课程考试不合格者。
4、各类研究生经过中期考核后仍被认为不宜继续培养者或学位论文工作中明显表现出科研能力弱者。
5、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6、违反考场纪律作弊者。
7、因各种原因被学校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者,或累计受学校书面警告处分二次者。
8、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9、凡不接受年度评审者,取消其继续享受奖学金的资格。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一年: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基金委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
1、受到勒令退学或者开除学籍处分的。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年度评审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被取消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资格者,从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中国政府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二) 孔子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孔子学院奖学金的管理效益和激励作用,根据《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办法》的规定,实施孔子学院奖学金年度评审制度(以下简称年度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校奖学金生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
第三条 接收院校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本地区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接收院校应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和汉语能力,并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提供全额奖学金、部分奖学金或停发奖学金。
1.学习成绩:考查范围包括第一学期课程期末考试成绩、考查成绩和第二学期期中考试成绩。继续享受全额奖学金资格者,其各科学习成绩须全部达到“优秀”水平(90分);享受部分奖学金资格者,其各科平均成绩须达到“良好”水平(80分),其中成绩低于“良好”水平的科目不超过2门。
2.综合表现:考查范围包括学习成绩总排名、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等。继续享受奖学金资格者,其表现评价须为“优秀”。其中,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奖学金生须再次提交“孔子学院奖学金生承诺书”(以中文书写)。
3. 汉语能力应达到合格水平。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奖学金生HSK成绩不低于六级180分,HSKK成绩不低于中级70分。“一学年+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奖学金生HSK成绩不低于五级180分,HSKK成绩不低于中级50分。汉语国际教育本科奖学金生HSK成绩不低于五级180分,HSKK成绩不低于中级50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停发其孔子学院奖学金:
1.触犯法律法规及校规并受到处分的;
2.各科平均成绩未达到良好水平的;
3.综合表现未达到优秀水平的;
4.申请转学或休学的;
5.不参加年度评审的;
6.无故不参加HSK和HSKK考试或考试成绩未达到合格水平的;
7.拒绝提交承诺书的汉语国际教育专业硕士奖学金生。
第六条 在学习期限内,停发奖学金和获得部分奖学金的学生如达到优秀或良好水平,可在下次年度评审中获得全额或部分奖学金资格。
第七条 凭“汉语桥”获奖证书申请入学的本科生、普通硕士生和博士生参加年度评审时,由接收院校结合本校教学培养计划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八条 评审程序
1.接收院校登录孔子学院奖学金管理系统(http://cic.chinese.cn),下载《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分发给学生填写有关内容。
2.接收院校须对奖学金生考核内容进行公开,并于6月15日前将评审工作总结连同《孔子学院奖学金生年度评审汉语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孔子学院奖学金生评审信息汇总表》与部分奖学金、停发奖学金生的《评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汉办,同时抄报当地教育厅(教委)。
3.汉办根据接收院校提交的材料审核确定评审意见,并于7月10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地教育厅(教委)及有关接收院校。《孔子学院奖学金评审授予名单》由接收院校公布,接收院校应将停发奖学金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推荐机构。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二○一五年三月五日
孔子学院奖学金“南亚国家汉语师资项目” 年度评审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孔子学院奖学金的管理效益和激励作用,做好“南亚国家汉语师资项目”相关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评审是指对学习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在校奖学金生进行评审,符合条件者方可继续享受或恢复享受下一学年奖学金。
第三条 接收院校负责依据本办法组织实施年度评审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负责本地区奖学金生年度评审的协调工作。
第四条 接收院校应全面考核奖学金生的学习成绩、综合表现和汉语能力,并在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提出评审建议:提供全额奖学金或停发奖学金。
1.学习成绩:考查范围包括考核学年学习期间的所有科目成绩。继续享受全额奖学金资格者,其各科学习成绩须全部达到所在培养院校规定的合格水平,不得有补考科目。
2.综合表现:考查范围包括学习态度、行为表现和考勤情况等。
3.汉语能力应达到合格水平。预科达到HSK三级180分, HSKK 初级60分,本科三年级、汉语国际教育硕士、博士第一学年达到 HSK六级180 分,HSKK高级60分。
第五条 触犯法律法规及校规并受到处分的,或当年考 核不合格的,中止其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资格一年。
第六条 被中止享受孔子学院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年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自费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参加当年的年度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年起恢复发放奖学金。
第七条 评审程序
1.接收院校发放附件中的《孔子学院奖学金“南亚国家汉语师资项目”学生年度评审表》(以下简称《评审表》),由学生填写有关内容。
2.接收院校须对奖学金生考核内容进行公开,并于7月15日前将评审工作总结连同《孔子学院奖学金“南亚国家汉语师资项目”年度评审汉语水平考试成绩登记表》、《孔子学院奖学金“南亚国家汉语师资项目”年度评审信息汇总表》与停发奖学金生的《评审表》,以正式文件报送孔子学院总部,同时抄报当地教育厅(教委)。
3.孔子学院总部根据接收院校提交的材料审核确定评审意见,并于 8月20日前将评审结果通知各地教育厅(教委)及有关接收院校。《孔子学院奖学金评审授予名单》由接收院校公布,接收院校应将停发奖学金者的情况通报奖学金生推荐机构。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
二○一六年十二月
(三)山西省政府奖学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山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吸引和鼓励更多优秀外国学生来山西学习,推动山西省国际学生教育事业的发展,山西省人民政府设立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
第二条 为加强奖学金管理,根据《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来晋留学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高校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在山西省设立并实施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
第四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承接高校按照不少于1:1的金额进行配套,并减免相应费用。
第五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经费主要用于支付获得奖学金资格的国际学生的学费、注册费、实验费、实习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生活费,具体项目由所在学校确定。
第二章 奖学金的类别和标准
第六条 类别和标准
1、A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博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国际学生,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住宿费,提供重大疾病与意外事故保险;并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2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2、B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硕士研究生层次教育的优秀国际学生,免交注册费、学费、基本教材费,并发放奖学金,奖学金标准为20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3、C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接受本科学历教育的优秀国际学生,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15000元人民币/人·学年。
4、D类奖学金用于奖励来晋进修、校际交流(长期生或互认学分项目生)的优秀学生,或为我省对外合作交流做出较大贡献的学生,奖学金标准为人民币6000元人民币/人·半学年。
第七条 奖学金资助年限不能超过所攻读相应学位的正常学制年限;D类奖学金资助期限不超过一学年。
第八条 D类奖学金占全部奖学金比例一般不超过20%。
第九条 同等条件下,奖学金优先给予“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及与我省结为友好省州的国际学生。
第十条 省教育厅根据来晋留学实际情况,适时调整奖学金的类别和奖励标准。
第三章 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第十一条 基本条件
1、申请对象为拟来晋或在晋攻读学位的外国籍全日制学生;或拟来晋进修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外国籍公民,对华友好,身体健康。
2、申请人须表现良好,品行端正,勤奋好学,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就读学校的相关管理规定。
3、未同时获得中国政府其他各类奖学金。
4、申请人符合所申请高校的其它录取条件。
第十二条 其它条件
1、申请A类奖学金,应具有硕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
2、申请B类奖学金,应具有学士学位或相当学历,有2名教授或副教授的推荐信,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
3、申请C类奖学金,应获得相当于我国高级中学毕业的学历,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下;
4、申请D类奖学金,须具有相当于我国高级中学毕业以上学历,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具有硕士学历或副教授职称的进修生,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及以下;具有博士学历或教授职称的进修生,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及以下。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提交《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提供经过公证的最高学历证明、由我国卫生检疫部门统一印制的《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学习研修计划等。年龄不满18周岁的申请人,须提交在华法定监护人相关法律文件;已在山西省高等学校就读的国际学生还需提交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单、语言水平证明材料,以及学校对申请人考勤、遵守纪律及操行等情况的鉴定意见。学校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均不退回。
第四章 奖学金的实施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申请。各接受国际学生高校于每年向省教育厅提交下一年度的奖学金项目申请报告。
第十五条 经费下达。省教育厅综合考虑奖学金申请高校的国际学生在校生数、学历生的比例和发展状况,以及教学质量、奖学金使用管理等情况后,向有关高校下达奖学金经费。各有关高校根据省教育厅下达的经费,接受奖学金申请,受理申请的具体时间由学校确定。
第十六条 审核材料。各有关高校负责受理和审核国际学生的奖学金申请材料。符合条件的申请材料进入评审程序。
第十七条 组织评审。各有关高校成立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提出评审结果,并报学校分管副校长或校长批准。评审结果应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八条 录取告知。各有关高校应将评审结果及时通知申请者本人。对于录取为奖学金生的申请者,学校发给相应告知文函。
第十九条 结果报备。各有关高校须将奖学金获得者的名单及申请材料复印件于奖学金生录取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报备。并于每年9月30日前向省教育厅报告奖学金国际学生实际报到情况。
第二十条 来晋学习期限超过1学年的奖学金国际学生,须按规定参加奖学金年度评审。评审合格者,方可获得下一学年度奖学金。
第五章 奖学金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奖学金经费按年申请、一次核定、直接划拨、专款专用,经费由山西省教育厅直接划拨到各有关高校,由各有关高校发放给获奖国际学生。
第二十二条 各有关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用于符合条件的优秀国际学生。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高校要加强对已获得奖学金资助的国际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评定;对触犯我国法律法规、违反校纪校规,或由于学习和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学业的国际学生,应取消或中止对其奖学金的奖励,并向省教育厅报告。
第二十四条 各有关高校须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奖学金申请、评审、发放等工作进行总结,以书面形式报告省教育厅。省教育厅对各有关高校奖学金经费的使用、管理和效益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奖学金经费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五条 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法规、制度,政府奖学金由学校财务部门独立建账,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同时应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如发现弄虚作假及挪用资金等问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六条 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学生的研究成果,包括论文、专著、专利、软件、数据库等均应明确标注“山西省来晋留学政府奖学金资助”(Financed by Shanxi Government Scholarship for International Students)。有关知识产权的归属和使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教育厅负责解释,于印发之日起施行。
(四) 太原理工大学奖学金
太原理工大学设立国际学生奖学金(以下简称奖学金),旨在资助在太原理工大学攻读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优秀国际学生,培养其成为熟悉中国文化、热爱太原理工大学、掌握专业知识的国际校友。
1、奖学金申请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遵守中国政府的法律法规,表现良好;
(2)学习态度端正,无违反校纪校规行为,课程学习达到要求;
(3)积极参加班级和学校活动,尊敬师长,与同学相处友好;
(4)按时注册和缴纳应缴的费用,按期办理签证、居留许可手续。
2、奖学金类别、资助标准和名额等
详见太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网站招生简章。
3、奖学金来源
国际学生学费以及校拨资金。
4、奖学金管理部门
(1)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奖学金申请受理、审核和评审等工作。
(2)奖学金名单最终由校长签字生效。
5、奖学金评审
享受奖学金的国际学生须接受学期与年度评审,未达要求者,按照规定停止或终止发放奖学金。
6、附则
(1)本办法自2015 年12 月1 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负责解释、执行。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综合评审办法(试行)
为加强对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的管理,发挥奖学金的效益和作用,参照国家有关国际学生综合评审的相关办法,实施国际学生奖学金综合评审制度(以下简称综合评审),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综合评审是指通过对享受太原理工大学以及除中国政府奖学金和孔子学院奖学金以外的其他奖学金的国际学生(以下简称奖学金生)每学期进行一次综合评价,提出其是否继续提供、恢复或者中止、取消奖学金的建议。
第二条 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综合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评审小组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的国际学生管理办公室负责人、国际学生招生办负责人、汉语国际教育系负责人及国际学生所在学院的专门管理人员组成。
第三条 综合评审的对象为太原理工大学奖学金生。
第四条 综合评审内容:
1、学习成绩;
2、学习态度和考勤情况;
3、行为表现和奖惩情况;
4、参加学校、学院组织活动的情况。
第五条 评审标准:
评审成绩按百分制计分,其中:学习成绩占70%,学习态度和考勤占20%,行为表现占10%。学生考试挂科率达百分之五十的,中止其奖学金的发放。学生旷课达到10-19个学时,给予警告处分扣发一个月奖学金;旷课达到20-29个学时,严重警告处分扣发两个月奖学金;旷课达到30—39 学时,记过处分扣发半年奖学金;旷课40—49 学时,扣发全年奖学金。旷课满50个学时予以开除学籍处分。(具体实施细则与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罚Warning系统相结合)平时表现根据学生积极参加活动及得奖情况,酌情加分,若有违反校规,酌情减分。
第六条 奖学金生综合评审结果分为优秀(90分以上)、良好(76-89分)、一般(60-75分)、不合格(59分[包括]以下)。对于申请提高奖学金等级的学生,需专业课成绩均分80分以上或有其他突出优异表现。
第七条 综合评审按以下程序进行:
1、奖学金生按照太原理工大学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填写《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表》;
2、相关专业学院每学期末向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提交奖学金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单;
3、每位任课老师、班主任及相关生活管理人员填写对奖学金生的评价;
4、评审小组根据以上材料,汇总后综合打分;
5、评审结果公示一周,公示期满后将评审结果通知奖学金生本人。
6、考核结果同时通报各学院和各类奖学金提供部门。
第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中止其奖学金资格:
1、因考核成绩不合格留级或者降级的;
2、学生考试成绩总科目挂科率达百分之五十的;
3、所修课程连续两学期未达到规定科目的;
4、受到严重纪律处分的。
被中止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下一学期开学起停发其奖学金,但本人可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自费或者减免部分费用留校继续学习。中止期满前,经本人申请,可以参加本学期的综合评审,如评审合格,经奖学金提供部门批准后,可以自下一学期起恢复发给奖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享受国际学生奖学金的资格:
1、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奖学金综合评审;
2、在校学习期间累计两次未通过奖学金综合评审;
3、被学校予以校纪处分;
4、被学校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被取消享受奖学金资格者,自公布之日起停发其奖学金,其享受奖学金的资格不得再恢复。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太原理工大学
2018年7月
十、纪律与处分
(一)法规与校纪
1、国际学生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尊重中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2、我校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严禁进行宗教聚会、集体祷告、传教等各种宗教活动,情节严重者予以注销学籍、签证处理。具体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的管理规定》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3、国际学生在中国境内进行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经学校批准,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攻击其他国家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5、驾驶机动车来校上课的国际学生,须到保卫处办理机动车通行证。禁止摩托车进入校园。
6、不准私自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宣传品、印刷品。
7、严禁赌博、酗酒、打架斗殴、吸毒、贩毒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
8、任何人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规定所从事的正常活动。
9、严禁在宿舍楼、校园内燃放烟花爆竹。
10、国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国际学生触犯中国法律构成犯罪者,按法律规定处罚;违反校纪校规,视其情节轻重按《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试行)》和《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等,给予处分。各项处罚处分一经决定,学校除向当事人宣布外,还将书面通知其本国驻华外交、代表机构或其国内派遣单位。必须中止在校学习者,应立即回国。
(二)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
(2018年9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对于学生的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和我校办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
第二章 处分种类和运用
第三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错误性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五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开除学籍。
第四条 各种处分的适用原则
(一)警告、严重警告处分适用于错误较轻、影响不大,未造成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二)记过处分适用于错误较重,造成一定不良影响和较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三)留校察看处分适用于错误严重,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四)开除学籍处分适用于错误极为严重、影响恶劣,造成极为严重后果的错误行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能主动报告辅导员(年级主任)、院领导或学校有关部门,如实交待学校未掌握的错误事实者;
(二)违纪后能积极检举、揭发他人,积极协助调查处理,有立功表现者。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分:
(一)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拒不承认错误或订立攻守同盟者;
(二)对有关人员进行威胁、恐吓或打击报复者;
(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办法两条以上规定者;
(四)已受过纪律处分者(不论何原因);
以上违纪者,可加重一级处分,若情节特别严重,可从重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曾受留校察看处分,若再次违纪达到记过、留校查看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学生因违纪第三次受纪律处分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期限为6个月;记过、留校察看
处分期限为一年。处分期满后,由学生本人申请,学生所在学院出具审核意见,报学生处研究,处分期满后可解除处分。
第八条 受处分者,在处分期内(以处分决定书中表述为准)
同时取消其下列资格:
(一)各类评奖评优资格;
(二)减免学杂费和困难补助。
解除处分后,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九条 本办法未列举的其它违纪行为,可参照本办法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三章 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十条 对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刑事处罚者,同时给予纪律处分:
(一)被判以管制、拘役或徒刑(包括宣告缓期执行)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罚款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受处罚者,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十二条 打架事件责任者,按下列情形处理:
(一)肇事者(指引起打架事件的责任者):
因不守秩序,不听劝告,用语言侮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策划者:
组织、策划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打架者:
1.动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者,可以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先动手打人者,加重一级处分;
2.持械打人或勾结校内外人员聚众打架,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事件己终止,事后又报复打人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打架者同时又是肇事者或策划者,加重一级处分;
(五)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态扩大,产生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视情节不同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打架事件的责任者犯此条款加重一级处分。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可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一)辱骂、威胁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造谣、诬陷他人,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校园一卡通、证明信函、成绩单及其他证明证书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涂改、冒领、盗用各种证件、公章等并产生不良后果,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转让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校纪执行公务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和包裹,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参与走私、贩私,触犯法律、法规的按第六条处罚,其它视情况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外租房住宿者,一经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限一周内搬回,延期不搬加重处分;
(八)凡未请假夜不归宿者,予以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九)凡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实习、上课等教学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第十四条 偷窃、诈骗、抢夺集体或个人财物者,分别给予如下处理:
(一)作案价值在2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二)作案价值在200元—500元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三)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虽未达到作案经济价值,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者,给予留校查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虽未窃得财物,但经保卫部门确认撬窃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五)为作案提供信息、工具或进行掩盖、窝赃、销赃等,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利用麻将、扑克等工具赌博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凡用麻将、扑克或其它任何工具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一经发现,没收赌具、赌资,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组织赌博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未参加赌博,但提供赌具、赌资、赌场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围观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性质恶劣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用低级下流的语言或动作挑逗、侮辱他人,情节较轻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以谈恋爱为名追逐异性,将本人意愿强加于对方,给对方人身自由、名誉造成损害者,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对卖淫、嫖娼的当事人或参与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涂写淫秽文字、书画,制作、传播、观看淫秽书刊、录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 故意破坏国家、集体或他人财物者,除赔偿损失或给予罚款外,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破坏物品的价值少于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破坏物品的价值在50—100元之间(不含1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破坏物品的价值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四)破坏财物严重,构成犯罪者,按第十条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破坏环境卫生,影响公共场所正常秩序者,将视情节作如下处理:
(一)在校园内酗酒滋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二)在教室、会场、实验室、办公室、宿舍等公共场所吸烟,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未经许可在校园内张贴、散发各类广告、启示,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未经许可在校园内从事营销活动,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公共场所以起哄、敲桌椅等方式扰乱正常秩序,视情况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特别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擅自在公寓内留客,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因擅自留宿造成行窃、诈骗或其它违法违纪后果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校园内公共场所随意乱扔杂物、倒脏水者,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从楼上向外抛掷杂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在公寓内使用酒精炉、煤油炉、电炉等自炊者,没收工具,给予通报批评,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在公寓内未经允许接电源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对违反规定,引起火灾,造成危害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宿舍文明建设管理办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场违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认定为考试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以不正当手段修改考试成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对无故旷课者,按下列情况处理:
(一)旷课10学时到19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学时到29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学时到39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到49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违反《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请销假、报告制度》,擅自离校两天以上者,给予警告处分,离校时间每增加两天,加重一级处分,至开除学籍处分止(离校天数以连续天数计算)。实习、毕业设计期间擅自离队、离开实习场所、离校,每天按旷课八学时计算。
第四章 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纪后的调查取证工作:
(一)学生违纪行为在学院职责范围内的,由学生所在学院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二)学生违纪行为超出本学院职责范围,涉及到其它有关部门的,由该有关部门负责,学生所在学院协助调查取证;
(三)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司法部门处罚的,学院协助公安机关(派出所)调查取证;
(四)调查取证工作结束后,调查取证负责单位应明确学生违纪错误事实及责任,并向违纪学生所在学院作书面通报。
第二十二条 学生违纪处分权限:
(一)给予违纪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研究决定;
(二)给予违纪学生记过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报学生处决定;
(三)给予违纪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报分管领导决定;
(四)给予违纪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在学院提出意见,学生处审核,经分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五)学院对违纪学生做出以上处理意见和决定,均需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决定,并做好会议记录。
(六)学院对违纪学生的处分要事实清楚,准确,处分适当。否则,学生处有权提出异议,要求重新审议。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应当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程序:
(一)在对学生违规违纪作出处理意见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作出意见或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接到学校有关部门对违纪学生的通报后,根据学生所犯错误事实,学生所在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作出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院党政联系会议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进行合法性审查,经校分管领导审核,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三)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应当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以留置方式送达,并保存送达视频资料;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如本人不服,可在接到告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向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按职责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的材料:
(一)处分材料包括:①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②违纪学生的检查;③各级负责单位研究作出的处理意见或决定;
(二)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文字要清楚、规范。主要错误事实应包括违纪行为的时间、起因、简要过程、责任、后果及本人态度。处分意见栏内应填召开会议时间,规格、处理意见或决定的依据和处分的种类,主要负责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填写时间;
(三)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学生的基本信息;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申诉的途径和期限;其他必要内容。
(四)对学生的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要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处理或处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原《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2010年)》同时废止。学校原有其他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附件: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罚Warning系统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营造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太原理工大学招收和培养国际学生管理办法》、《太原理工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校注册的各级各类国际学生,主要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各培养学院、公寓管理中心等单位实施。
第二条 处分违纪国际学生应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三条 本纪律处分系统的说明:
(一)本处罚系统在一个完整教学年内(即当年9月1日至次年8月31日),遵循累计原则;一个教学年结束,系统清零,第二个教学年重新开始累计;
(二)累计5个Warning,停发一个月奖学金;
(三)累计10个Warning,停发半年奖学金,次年奖学金评审定为不合格;
(四)累计15个Warning,停发全年奖学金,次年奖学金评审定为不合格;
(五)累计20个Warning,开除学籍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承认违纪行为,认识深刻,悔改表现突出的;
(二)能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第五条 对违纪应受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提供伪证,妨碍调查处理;或受处分后借口申述,无理纠缠,态度恶劣者;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管理人员有威胁或打击报复行为者;
(三)屡犯不改的
第六条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属于国际教育交流学院。
实施细则:
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尚未构成犯罪的,视情节和后果给予以下处分:
一、教学管理方面:
(一)未向老师请假,无故迟到旷课的,迟到2次算一次旷课,旷课2次给予1个Warning。
(二)伪造证件、欺瞒老师的,给予5个Warning;
(三)有以下考试作弊行为的,首次给予5个Warning,且本门课成绩按零分计;第二次(在太原理工大学学习期间,不受年限限制)给予10个Warning或直接开除学籍: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经监考老师提醒仍然不改的;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7、其他作弊行为。
(四)有以下作弊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10个至20个Warning,且本门课成绩按零分计;: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作弊;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
4、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对老师态度恶劣(或有其他原因请老师注明情况),给予1个Warning;威胁老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5个至20个Warning
(六)侮辱、诽谤、诬告、陷害或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一定的处罚。
(七)去酒吧喝酒,未造成社会影响的,给予3个Warning;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给予10个至20个Warning。
(八)校内同学之间参与打架斗殴的,给予5个Warning,并写检查(不少于300字);三人以上十人以下的,给予10个Warning;十人以上斗殴,根据情节和影响,可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二、公寓管理方面:
(一)晚上22:30以后,在宿舍大声喧哗、音乐声音高、制造噪音等打扰他人休息的,首次发现予以制止,口头教育;再次发现,给予1个Warning;
(二)擅自在国际学生公寓内留宿他人,经劝导不予改正的,给予1个Warning;擅自在校外租房者,给予5个Warning,并搬回学校;因特殊原因申请到校外住宿并获得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批准的国际学生,违反有关规定,给学校带来不良影响的,给予相应的处分;
(三)在房间内吸烟、烧煮食物的,给予1个Warning;因过失造成火灾,视情节轻重给予5至20个Warning;
(四)卫生状况差的公寓检查时可酌情处理,一次最多可予以1个Warning;违反用电管理规定,私用违章电器者,视其具体情节给予处分;
(五)未经物主允许,私自损坏、偷窃、侵占公共财物、他人财物、食物等的,
1、200 RMB以内,给予5个Warning;
2、200-500 RMB,给予8个Warning;
3、高于500 RMB,根据情况,给予10至20个Warning;;数额大,性质恶劣的直接交由执法部门依法处理。
(六)23:30之后回宿舍的,给与口头教育,屡教不改的,给予1个Warning;未请假、上报,夜不归宿的,给予1个Warning;
(七)其它违反公寓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国际教育交流学院所有,从2018年10月1日正式实行,如有修改,由国际教育交流学院随时更改发布。
2018年9月28日
十一、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太原理工大学全体国际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接受国际教育交流学院党委的领导,团委的指导,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充分依靠广大国际学生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广大国际学生服务,最大程度地发挥联结国际学生与我院、我校的沟通纽带作用,积极建设以“求实创新”为指导方针的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生活。
第四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1、充分发挥桥梁作用,创建并保障国际学生与学院之间的多种沟通渠道,及时了解和反映同学们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国际学生解决实际困难。
2、根据国际学生需要,积极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为国际学生的全面发展创造条件。
3、促进不同国家国际学生之间的沟通和交流,加强国际学生之间的团结合作。推动国际学生与中国学生之间的了解和交流,为太原理工大学的国际化服务。
第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 凡在校正式注册、承认本会章程的国际学生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
1、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奖学金评审不合格或留校察看者,在奖学金停发或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上述任何一项权利。
2、对本会工作有监督和建议的权利。
3、享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4、会员在学习和生活等方面遇到困难时,有权请求本会帮助解决。
5、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院校领导和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和意见。
第八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学生手册相关规定,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完成本会安排的各项任务,维护学校、学院和本会的荣誉和利益。
2、关心、支持并积极参加本会主办或与本会联合举办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国际学生代表大会
第九条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留代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留代会选举每年秋季学期举行一次,由在职的学生会主席团为主的筹备工作小组负责组织会议。如遇特殊情况,经国际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院团委审查,经院党委批准,留代会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国际学生代表大会有大于等于二分之一会员或其代表参加即为生效。
第十条 留代会代表按照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类别国际学生选举产生,任期一年,对全体国际学生负责,受国际学生监督。选举出的代表如遇特殊情况需委托其他会员出席的,要写正式的委托书,委托书经院团委批准并盖章后该委托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 留代会有以下职权:
1、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2、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提出学生会章程修改意见。
4、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和委员会。
5、讨论和决定应由国际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国际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一般事项须经全体与会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重大事项须经与会代表三分之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本章程所称重大事项,指修改本章程,设立、变更、撤销组织机构,解散、分立本会、与其他学生团体合并,以及其他需要国际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重要事项。重大事项决议,应报院团委会备案,依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节 主席团及其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太原理工大学国际学生会是国际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国际学生会对留代会负责,并受留代会监督。本会设置主席团作为核心领导机构,是留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由国际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经院团委批准后生效。
第十四条 主席团一般有成员五名,其中主席一人,副主席两人,成员两名,经院团委批准,可以改变成员名额。成员分工由主席团协商决定。每届主席团任期为一年,下届国际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公布时自动卸任,主席团成员可连任。主席团实行民主决策、集体负责制,主席对外代表国际学生会。
第十五条 主席团的主要职能:
1、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国际学生会工作条例。
2、决定各职能部门机构的设置、任务和职责。
3、筹备、召集、主持国际学生代表大会,向大会汇报工作。
4、执行留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并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第十六条 国际学生会各届主席应由指导教师担任。
第十七条 秘书处一般有成员两名,其中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每届秘书处任期为一年,下届国际学生代表大会主席团选举结果公布时自动卸任,可连任。
第十八条 国际学生会各部门是本会的具体执行机构,实行主席团集体领导下的部长负责制,具体执行主席团做出的各项决议,对主席团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九条 国际学生会主席团下设五个部门:学习部、生活部、文艺部和体育部和宣传部。五个部门之间是平等互助的关系。各职能部门设部长一名,副部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实行集体负责制。
第二十条 各部门应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1、学习部:为同学们提供观点新颖、内容丰富的讲座和各种学习交流活动,组织新老国际学生交流会、中国文化讲座和知识竞赛等活动,创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促进学科内和跨学科的交流。
2、生活部:与后勤部门取得密切联系,反映并监督解决同学们在住宿、饮食、医疗、购物和通讯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组织公益活动和各种服务性活动,提高国际学生的生活质量,引导同学们建立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
3、文艺部:组织歌唱比赛、迎新晚会和新年晚会等文艺活动,丰富学生的课余生活,增强国际学生间的凝聚力,加强同其他学院的交流合作,促进国际学生会和校内外其他学生文艺团体的交流合作,为国际学生的全面发展创作条件。
4、体育部:组织趣味运动会、校运会和校足球比赛等文体活动,提高同学们参加体育锻炼的积极性,通过组织各种体育活动培养集体凝聚力;同时在工作中不断发现培养各类体育人才,为我校的体育事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5、宣传部:及时通过文字、图片和视频等多种方式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宣传国际学生会的工作情况,为国际学生会活动制作海报和展板等宣传品,加强国际学生会与校园主要媒体的沟通交流;联系校内外各种学生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开展并巩固国际学生会与上述机构的交流合作,提供更开放的交流平台。
第二十一条 各部门向主席团汇报学期规划、工作总结,部长接受主席团不定期的考评和监督,并依此进行奖惩。经主席团一致同意,可以撤销和更换部长职务,并报院团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设立顾问团,协助主席团工作。对于国际学生各项大型活动,顾问团参与活动策划、早期安排及现场指导。顾问团由担任国际学生教学管理的教职人员组成。
附录
(一)紧急求助电话
匪警(POLICE):110
火警(FIRE):119
交通事故(TRAFFIC):122
医疗急救(FIRST AID):120
国际学生办公室电话:0351-6010232
(二)联系我们
地 址: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西大街79号,太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迎西校区国教楼二层)
邮 编: 030024
联系电话: +86-351-6010232;+86-351-6018632;
传 真:+86-351-6018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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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1. 本办法内容正式版用中文表述,当外文翻译与中文版内容有出入时,以中文版为准。
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太原理工大学国际教育交流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