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
来华留学生的学籍一般由来华留学生事务主管部门或教务部门负责管理,或者由两个部门共同管理。无论哪个部门分管,都必须指定专人负责。
一、注册
(一)引导来华留学生新生持护照及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办理报到、注册等入学手续。对超过规定期限两周(含)未报到者和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具有不可抗拒的事由或向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请假者除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二)指导在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办理好入学手续的来华留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及时到院、系办理入院、系的相关手续。
(三)发现弄虚作假取得学籍者,无论如何,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其学籍。
二、学历生电子注册
报到期限结束后,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应将学历生报到、注册信息及时与学校研究生、本科生管理部门以及学历生所在教学部门核对,并将学历生的准确信息以电子版报送教育部、太原市教育委员会相关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来华留学生学历生毕业时将无法得到合法的学历证书。
三、选课
帮助来华留学生进一步了解所在专业的教学计划,使其在学校规定的选课期内选课。
四、休学、复学、退学、转学及留(降)级
(一)休学
1.自费来华留学生因事、因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者,学生本人持书面申请(因病休学者需有医生证明),到所在院、系及来华留学生主管部门办理休学手续(有"来华留学生休学申请表"的学校,来华留学生应填写表格)。休学申请获得批准后,缩短签证(居留许可),办理离校手续。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提供休学证明和复学申请表。
2.休学期限最长为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的自费来华留学生,经本人提供相关证明,经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确认后,可休学三年),且在校期间休学只限一次。
3.来华留学生休学前获得的学分,自休学之日起保留一年(因服兵役而休学者休学前获得的学分保留三年)。
4.自费生申请休学时,当学期学费不退,下学期学费可在复学时延用。
5.中国政府奖学金生申请休学的处理办法见本手册的第七部分“奖学金管理”。
(二)复学
1.自费生复学,应于休学期满三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院、系、教务部门和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学。
2. 政府奖学金生如复学,应与六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还需经来华留学生本国驻华使馆和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可复学。
3.因病休学的来华留学生复学,还需提交医院开具的康复诊断证明。
(三)退学
1.来华留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退学:
①本人申请退学者;
②复学申请未被批准者;
③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者;
④患有传染性疾病不适于在中国境内停留者;
⑤旷课累计达到学校规定的课时者;
⑥严重违反校规校纪者;
⑦在校期间有反华言行,情节严重者;
⑧触犯中国法律并被中国法律机关处以拘留以上处罚者。
2.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3.因违反中国法律和校纪校规被勒令退学者,学费一律不退,因其他原因退学者,按来华留学生退学标准执行。
4.退学者应在离校前办好相关退学手续,包括校内的证卡手续和签证手续。
5.对患有精神病、意外残疾或其他严重疾病而不能自理者,由家长或监护人办理退学手续并将学生领回。
6.退学的学生应在通知规定的时间(一般为两周)内办理签证(限期离境或注销)及校内相关证卡手续并离校。
(四)转学
1.转出
自费来华留学生申请入其他学校时,学校应予以同意,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有义务为转出的来华留学生办理离校手续,开具转学同意函和学生提出的、学校可提供的证明材料。
2.转入
对符合学校招生规定招入的来自国内其他院校的来华留学生,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应对其签证进行严格审查(必要时应向转出学校进行调查)并及时为其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的迁移手续。
(五)留(降)级
1.按照学校的规定,不符合升级条件的学生须留(降)级重读。
2.学习成绩较差(学历生自第三个学期起每学期学分未达到学校规定标准),学校给予学业警告,学生也可申请留(降)级。
3.来华留学生申请留(降)级,应向所在院系递交申请,经所在教学院系(学历生还须经学校教务部门)及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同意,方可留(降)级。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毕业学年不能申请留(降)级。
五、专业变更以及学习期限的延长
(一)自费进修生改变专业或延长学习期限,应经过校内相关教学单位及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同意,并按照学校规定缴齐相关费用。
(二)政府奖学金生、国家交流项目生、校际交流项目生一般不允许改变专业。
(三)已经转过专业者、正在休学或因故保留学籍者及已达到退学条件者不能转专业。
(四)自费学历来华留学生转专业
1.自费来华留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有下列情况者,可以申请改变专业:
①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经校医院或学校制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②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2.具体转专业办法参照学校教务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六、考勤
来华留学生主管部门对学生的考勤一定要严格要求,特别是对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更要严格管理。考勤规定要具体,要具备可操作性。
(一)来华留学生应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按学校规定的课程上课,不得旷课、吃到和早退。因病、因事不能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时,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并获得批准,否则按违反学校纪律处理。
(二)请假三日以上(含)需提交书面申请,由院(系)领导审批、盖公章后交由学校来华留学生管理部门备案。
(三)因病请假应提供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诊断证明。
(四)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请假期满仍不能回学校学习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附有关书面材料。
(五)学习期间不得请假旅行。利用周末外出旅行者,不得影响正常学习。
七、考试
(一)来华留学生应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和考试。考核、考试成绩均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成绩档案。
(二)必修课程不及格必须重修;选修课程不及格可重修,也可改选其他课程;及格课程不得重修。重修成绩以实际取得分数计,并注明"重修"字样。
(三)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课程考试时,应在考试前向所在院(系)请假,经院(系)主管领导批准后生效。因病请假需提交校医院或二级甲等(含)以上医院证明。该课程暂以“缓考"记。被批准缓考的学生需重新办理以后学期该课程的选课手续并参加期末考试。缓考成绩按正常考核成绩记。毕业前未完成该门课程考试的,该课程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未请假或请假未获得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按旷考处理,考试成绩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
(四)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无效,以0分或不及格或不合格记,作弊课程成绩证明"作弊"字样;另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八、专业实习
(一)来华留学生的专业实习和社会调查应根据教学计划进行。实习前应提出实习申请,说明实习时间、地点、内容和目的,请导师(老师)签署意见,由所在院(系)盖章,于实习前两周交来华留学生办公室审批。实习费用应与中国学生实习费用相等,超出标准部分由来华留学生本人负担。
(二)学校规定不实习的专业和学科,不批准实习。
(三)来华留学生到中国非开放地区实习,须向公安部门申请。未得到批准,不得进入实习。
九、非专业性实习
(一)来华留学生可以参加根据教学计划安排的社会调查,调查开始前应向院(系)提交申请,由导师签字,经所在院、系盖章后,报来华留学生办公室批准。
(二)校内范围的社会调查经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校外范围的社会调查需经有关上级部门审批,发放"社会调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
(三)来华留学生未经批准不得进行社会调查。
(四)任何伤害民族感情、涉及国家机密、打探个人隐私及恶意歪曲事实的社会调查,都应当视为违反学校规定的行为,受到处罚。
十、奖惩
学校应当根据来华留学生管理条例,对学习态度好、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
十一、毕业、结业、肄业
(一)毕业
来华留学生攻读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及博士研究生按规定修满课程并通过考核,论文经学校学术委员会通过者,获得毕业证书及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二)结业
1.来华留学生学历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但取得的学分数达到所在专业教学计划规定总学分数的90%(含)以上者,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2.来华留学生进修生按规定参加考试并取得三门以上成绩合格者,学习结束后学校发给结业证书。未修完规定课程、未完成进修计划或成绩不合格及中途退学者,学校只发给"学习证明".
(三)肄业
来华留学生学历生中途退学者,学校发给肄业证书。